孙平、李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82执15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执1558号案件名称
孙平、李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荣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平;李永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82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孙平,男性,370633196312244110,荣成市荫子镇顶子后村。被执行人:李永军,男性,379012197005073831,荣成市崖西镇上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1082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申请人8025元。在执行中,该案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1082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江佳鑫审 判 员 谭宁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 兵书 记 员 吕敬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郭庆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8151号 下一篇 何向阳、陈昭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