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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平、李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82执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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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执1558号
  • 案件名称

    孙平、李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荣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孙平;李永军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82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孙平,男性,370633196312244110,荣成市荫子镇顶子后村。被执行人:李永军,男性,379012197005073831,荣成市崖西镇上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1082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申请人8025元。在执行中,该案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1082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江佳鑫审 判 员  谭宁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 兵书 记 员  吕敬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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