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郡、怡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5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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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5574号案件名称
袁郡、怡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袁郡;怡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陈加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5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郡,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怡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66950803,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南路132-60号。负责人:周华宝,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加兵,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上诉人袁郡因与被上诉人怡庭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陈加兵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10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郡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兆祥审判员 富建文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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