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本龙、瞿天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恢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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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恢252号案件名称
童本龙、瞿天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童本龙;瞿天灿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童本龙,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被执行人:瞿天灿,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童本龙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购房款120800元。案件受理费27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帐户均为小额微量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共计2个银行帐户及网络资金帐户共计229.34元,但金额太少,申请人申请暂不进行扣划。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瞿天灿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正庆审判员 陈方平审判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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