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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洪国、吴炳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41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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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41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侯洪国、吴炳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侯洪国;吴炳虎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4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洪国,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吴炳虎,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侯洪国与吴炳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侯洪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410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亚审 判 员  赵 帅审 判 员  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尹彬彬书 记 员  方 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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