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洪国、吴炳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41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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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4109号之一案件名称
侯洪国、吴炳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侯洪国;吴炳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4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洪国,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吴炳虎,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侯洪国与吴炳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侯洪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410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亚审 判 员 赵 帅审 判 员 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尹彬彬书 记 员 方 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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