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宝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与钻至尊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4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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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执4778号案件名称
皓宝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与钻至尊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皓宝钻石(上海)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钻至尊珠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9执4778号申请执行人:皓宝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701号A楼A628室。法定代表人:日向野健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丽琴,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钻至尊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周婧,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天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皓宝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与钻至尊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钻至尊珠宝有限公司、星光珠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沪0109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货款431,58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7,773.78元,公告费56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勇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华 琴书记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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