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锦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胡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03民初3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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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3900号案件名称
益阳锦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胡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益阳锦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胡毅;李燕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903民初3900号原告:益阳锦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1289号。法定代表人:徐开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妃辉,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毅,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被告:李燕,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住益阳市,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原告益阳锦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胡毅、李燕(以下简称两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妃辉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593元、违约金350元,共计2943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两被告在东方维也纳小区的物业房屋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从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日承担应交费用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019年6月30日原告终止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两被告系东方维也纳小区12栋604房业主,房屋面积132.99平方米,收费标准为1.3元每月每平方米,按约定计算应当向原告支付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593元,违约金350元。原告多次催缴,但两被告一直拒绝交费。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益阳市物价局向原告颁发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确定,高层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3元每平方米每月。2016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胡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两被告在东方维也纳小区的物业房屋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由原告按约定向两被告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年收取,收费标准为1.3元每平方米每月,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费用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两被告系东方维也纳小区12栋604房业主,房屋面积132.99平方米。原告为东方维也纳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两被告未交纳自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此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入伙手续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本院(2020)湘0903民初257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毅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向两被告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两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按约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经计算,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两被告应当向原告交纳的物业费约为2593元(132.99平方米×15个月×1.3元/月/平方米)。综合考虑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及对合同履行情况,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毅、李燕支付原告益阳锦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59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益阳锦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阳锦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元,被告胡毅、李燕负担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飞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伍敏菁书 记 员 李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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