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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伟、冯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971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9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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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9217号
  • 案件名称

    聂伟、冯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971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聂伟;冯贵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9217号  原告:冯贵,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妙莹,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茹,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聂伟,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冯贵与被告聂伟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冯贵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  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曹  鑫书  记  员     徐振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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