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伟、冯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971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9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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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9217号案件名称
聂伟、冯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971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聂伟;冯贵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9217号 原告:冯贵,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妙莹,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茹,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聂伟,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冯贵与被告聂伟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冯贵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 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曹 鑫书 记 员 徐振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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