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杨莉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947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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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947号之七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杨莉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杨莉莉;王建军;余拴莲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947号之七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负责人王波,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杨莉莉,女性,1986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王建军,男性,1981年03月26日出生。被告余拴莲,女性,1988年07月06日出生。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与被告杨莉莉、余拴莲、王建军、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莉莉、余拴莲、王建军、李伟的银行账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并对其房产及车辆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建军的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宇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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