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与张世民、济宁任城三和医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5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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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5327号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与张世民、济宁任城三和医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张世民;济宁任城三和医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5327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被执行人:张世民。被执行人:济宁任城三和医院。本院在执行诉讼费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11执5327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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