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知建、袁传余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24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2427号案件名称
张知建、袁传余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知建;袁传余;袁顺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2427号申请执行人:张知建,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被执行人:袁传余,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袁顺,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申请执行人张知建与被执行人袁传余、袁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知建亦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242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飚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鎏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