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刘顺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90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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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9056号之一案件名称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刘顺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刘顺芝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9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2号楼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薛刚。被执行人:刘顺芝,女性,1963年03月03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刘顺芝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Z000033769号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顺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顺芝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0673.62元、自2018年11月21日起截至2021年3月21日的违约金5972.64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顺芝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顺芝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4日起至至2022年6月3日止;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6646.26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Z00003376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9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2号楼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薛刚。被执行人:刘顺芝,女性,1963年03月03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刘顺芝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Z000033769号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顺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顺芝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0673.62元、自2018年11月21日起截至2021年3月21日的违约金5972.64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顺芝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顺芝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4日起至至2022年6月3日止;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6646.26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Z00003376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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