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武、屠益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4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463号案件名称
刘汉武、屠益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汉武;屠益卿;陈妙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463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武,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屠益卿,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陈妙元,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汉武与被执行人屠益卿、陈妙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2019)湘1322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汉武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屠益卿、陈妙元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8月8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屠益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妙元主动履行10万元的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刘汉武已领取该兑现款。申请执行人刘汉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不再要求被执行人陈妙元承担还款义务并对被执行人陈妙元以执行完毕结案的报告。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屠益卿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刘汉武,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屠益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刘汉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23.36万元,已执行10万元,余款13.36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屠益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人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邓湘军书 记 员 吴 聪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汪盛、李志刚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066号 下一篇 苏某、孙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3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