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哆来咪歌舞厅金陵广场店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初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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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初326号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哆来咪歌舞厅金陵广场店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哆来咪歌舞厅金陵广场店;连云港市赣榆区哆来咪歌舞厅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26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法定代表人:石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哆来咪歌舞厅金陵广场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32号金陵国际广场C2号楼401号。负责人:宋忠健。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哆来咪歌舞厅,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信榆大厦地下室。投资人:宋忠健。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哆来咪歌舞厅金陵广场店、连云港市赣榆区哆来咪歌舞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何海莲审 判 员 林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寇运龙书 记 员 刘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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