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义故意伤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更19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更1936号案件名称
唐义故意伤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唐义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更1936号罪犯唐义,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了(2003)抚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义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经过二审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1日作出(2003)辽刑一终字第5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9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唐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唐义获得表扬奖励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07年9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震审 判 员 孙洪成审 判 员 秦艳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权红霞书 记 员 孟楠楠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林日标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5871号 下一篇 张永笑、王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9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