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笑、王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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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928号案件名称
张永笑、王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永笑;王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92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笑,男,汉族,住海州区东盐河路颐和花园9-1号楼四单元502室。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住东海县。张永笑与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并于2021年7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健审判员 杨路审判员 高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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