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金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恢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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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恢341号案件名称
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金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金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恢3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金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139833250A,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310B,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徐朝瑞,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891执恢34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审判员 伏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科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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