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英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保3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保308号案件名称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英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英;傅继南;李罗香;王春玲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保308号申请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滨河南路南岸水乡二期中堂殿1楼、10楼、11楼。法定代表人:曹毅,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国英,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申请人:傅继南,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申请人:李罗香,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申请人:王春玲,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申请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国英、傅继南、李罗香、王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国英、傅继南、李罗香、王春玲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270元,由申请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洪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迪炼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林余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恢678号之九 下一篇 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田朝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7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