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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欧、唐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2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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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2675号
  • 案件名称

    冯海欧、唐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冯海欧;唐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2675号原告:冯海欧,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日,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文,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冯海欧与被告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冯海欧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海欧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原告冯海欧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唐夏琳人民陪审员  彭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玉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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