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欧、唐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2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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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2675号案件名称
冯海欧、唐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冯海欧;唐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2675号原告:冯海欧,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日,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文,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冯海欧与被告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冯海欧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海欧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原告冯海欧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唐夏琳人民陪审员 彭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玉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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