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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小会、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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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1187号
  • 案件名称

    向小会、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向小会;刘建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1187号原告:向小会,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刘建平,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小会诉被告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向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小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付永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 峰代理书记员  吴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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