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小会、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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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1187号案件名称
向小会、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向小会;刘建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1187号原告:向小会,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刘建平,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小会诉被告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向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小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付永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 峰代理书记员 吴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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