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富贵、余德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0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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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077号之二案件名称
丁富贵、余德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丁富贵;余德利;余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077号之二原告:丁富贵,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敏,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鑫,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德利,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鼎城区。被告:余雷,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鼎城区。原告丁富贵与被告余德利、余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富贵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雷的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富贵对被告余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富贵对被告余雷撤诉。审 判 员 刘红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汤亚伟书 记 员 王 琼附法律文书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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