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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斌受贿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更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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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更2023号
  • 案件名称

    赵斌受贿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赵斌
  • 案件缘由

    受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更2023号罪犯赵斌,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大学本科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辽0106刑初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沙某、马某,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张某、韩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认为,罪犯赵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1年6月30日,罪犯赵斌获得表扬奖励4次,另获考核积分30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震审 判 员  孙洪成审 判 员  秦艳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权红霞书 记 员  孟楠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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