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霞、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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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2民初1431号案件名称
王玲霞、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玲霞;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2民初1431号原告:王玲霞,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A1区A5002-83号。法定代表人:宗海峰,该公司总经理。王玲霞与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和合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王玲霞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玲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玲霞负担。审判员 陈占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 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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