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安徽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6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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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6683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安徽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安徽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某;王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668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二期T1栋106号、206号、604-606号、4501、4503、4504、4506号、5402-5404号、60层-63层、6404-6406号。负责人:郭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罗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男,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罗某,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罗某之配偶。被申请人:王某,女,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湘0102财保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某、王某银行存款10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实际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已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如下保全措施:安徽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安庆西路支行账户10×××80、在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账户10×××38;王某在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账户41×××01、41×××03;王谨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财保266号民事裁定书对安徽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安庆西路支行账户10×××80,在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账户10×××38;王某在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账户41×××01、41×××03;王谨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房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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