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丽丽与被告崔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3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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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3070号案件名称
原告周丽丽与被告崔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崔党平;周丽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8民初3070号原告:周丽丽,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崔党平,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周丽丽与被告崔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公开开庭由审判员卜凯丰独任审理。原告周丽丽及被告崔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1日,被告崔党平因生活困难在原告周丽丽处借款10000元,之后经原告周丽丽多次讨要,被告崔党平拒不归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崔党平辩称:2018年12月21日所借之款已经给原告还过了。原告周丽丽向本院提供证据1:借条 内容为“借条今借周丽丽壹万元正(10000.00) 借款:崔党平 2018.12.21”。被告崔党平质证认为:借款属实,但我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把钱还了。被告崔党平向本院提交证据: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10页,证明其已向原告周丽丽归还了借款。原告周丽丽经质证认为:被告另外还接我款,归还的不是本次借款。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书写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借周丽丽壹万元正(10000.00) 借款:崔党平 2018.12.21”。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被告崔党平通过中国银行陆续分16次归还原告周丽丽12000元。原告称被告拒不偿还借款,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持借据提起诉讼,被告提供银行流水加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因此对原告周丽丽要求被告崔党平归还借款的事实请求不予支持。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丽丽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周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卜凯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 浣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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