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张荣举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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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031号案件名称
赵杰、张荣举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杰;张荣举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杰,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举,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艳,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杰因与被上诉人张荣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6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熊爱军审 判 员 李小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房 鑫书 记 员 刘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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