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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海、白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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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恢89号
  • 案件名称

    白金海、白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白金海;白丽;马金耀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马金耀,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白金海,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白丽,女,汉族,1976年4月1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金耀与被执行人白金海、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金耀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6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金海、白丽偿还申请执行人马金耀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从2017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扣除已经清偿的10个月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白金海、白丽到庭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白金海、白丽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白金海、白丽的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白金海名下有银行存款910.74元、253.31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余额不足未扣划。被执行人白丽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白金海、白丽名下无互联网金融存款、被执行人白金海、白丽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白金海名下有宁AXXXXX号长安牌车辆登记信息,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白丽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后经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白金海、白丽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到被执行人白金海、白丽户籍所在地,查明被执行人白金海、白丽在村上无任何经济收入,被执行人白金海、白丽无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马金耀约谈,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及其债权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马金耀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白金海、白丽的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金耀明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白金海、白丽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建勋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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