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德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恢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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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1166号案件名称
樊德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樊德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1166号申请执行人:樊德文,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倪杰,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吴本康,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樊德文与被执行人倪杰、吴本康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4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倪杰、吴本康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樊德文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辽0214民初4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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