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磊、清江浦区百信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8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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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8739号案件名称
朱磊、清江浦区百信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磊;清江浦区百信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化嘉;宋娜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8739号原告:朱磊,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清江浦区百信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承德南路168号日月星城1号楼12室。经营者:沈明星。被告:化嘉,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宋娜,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朱磊与被告清江浦区百信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化嘉、宋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朱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元书 记 员 金芳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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