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与王如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5民特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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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5民特1326号案件名称
王化与王如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化;王如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5民特1326号申请人:王化,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王如,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赵秀言(系王如之母),女,193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王立春(系王如之妹),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王化与被申请人王如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化称,其与被申请人王如系兄弟关系,王如长期患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且持有二级智力残疾的残疾人证,为了王如得到更好的照料,更好的保护王如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王如的法定监护人中,父亲已去世,母亲现因年事已高,同样需要人照顾,王如的配偶周晓桂同样患有智力残疾且持有二级智力残疾的残疾人证,王如与周晓桂婚后无子女,为保护王如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其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其生活,王化自愿担任其监护人。王如现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王化作为兄弟,一直照看王如及周晓桂,对其二人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现自愿担任其监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王化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并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王如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由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宣告王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化为王如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王化与王如系兄弟关系,王如为智力二级残疾。经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如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目前存在重度认知功能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王如之妻周晓桂为智力残疾二级,二人婚后无子女。王如父亲已去世。现王化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指定其作为王如的监护人,经询问,赵秀言、王立春表示同意指定王化作为王如的监护人。本院认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化作为王如之弟有权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王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事实根据。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就王如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王如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王化申请认定王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现结合查明事实及被监护人近亲属意见,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确定申请人王化作为王如监护人。值得指出的是,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应将被监护人依法享有的相关财产权益,积极花费在被监护人的生活、医疗等各方面,不得以任何理由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若监护人未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或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化为王如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运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戚泽宇书 记 员 许燕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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