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宋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1民初2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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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民初2717号案件名称
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宋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宋红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1民初2717号原告: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祁连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宋红霞,女,1980年生,现住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原告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与被告宋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宝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晓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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