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智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隆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3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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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364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西智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隆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西智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隆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6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智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8YJ4297。法定代表人:陈万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隆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刘店镇独山村五道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4498HN5N。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西智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36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隆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2,1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8日,申请人江西智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4484号之二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智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隆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2,142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6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智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8YJ4297。法定代表人:陈万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隆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刘店镇独山村五道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MA4498HN5N。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西智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36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隆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2,1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8日,申请人江西智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4484号之二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智矿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隆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2,142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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