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天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更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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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更1956号案件名称
徐天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徐天新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更1956号罪犯徐天新,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了[2010]苏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天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案经过二审审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沈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天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6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1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徐天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徐天新获得表扬奖励4次,另获考核分30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天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天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震审 判 员 孙洪成审 判 员 秦艳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权红霞书 记 员 孟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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