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帅帅、常亚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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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399号案件名称
常帅帅、常亚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常帅帅;常亚东;郭进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399号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原告郭进进与被告常亚东、常帅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陕062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62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7行“被告常亚东、常亚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质证” 中存在笔误,补正为“被告常亚东、常帅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质证”。审 判 员 杨 晓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郭 小 琳 书 记 员 马 晶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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