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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共诚建材租赁站、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8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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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8141号
  • 案件名称

    献县共诚建材租赁站、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献县共诚建材租赁站;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8141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共诚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郭庄镇刘套庄村。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E区2号楼(腾飞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龙秀堂。献县共诚建材租赁站与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2020)成仲案字第2303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献县共诚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12671.61元,执行费16526.7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29198.3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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