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向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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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671号案件名称
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向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向阳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4671号 原告:陕西向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566437XY。法定代表人:杨红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御博,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恫恫,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959。法定代表人:许水潮。原告陕西向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向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向阳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向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晏书 记 员 张 刚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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