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全、卢洪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3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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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3434号案件名称
刘昌全、卢洪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昌全;卢洪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3434号申请执行人:刘昌全,男,1994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执行人:卢洪元,男,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刘昌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卢洪元立即支付刘昌全货款39886.96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车辆贵C×××××为实际掌控车辆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无证券、无保险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还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正庆审 判 员 姚 远审 判 员 陈方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峪锋书 记 员 周慧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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