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尼、湖南美居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22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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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2220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亚尼、湖南美居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亚尼;湖南美居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波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2220号之二申请人:王亚尼。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欢,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美居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映江苑1栋1503房。法定代表人:曾波。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婷,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波。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婷,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亚尼与被申请人湖南美居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波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湘0105民初222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美居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波银行存款4035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王亚尼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美居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波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亚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美居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波银行存款403514元及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嘉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张春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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