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简神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碧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8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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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8683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家简神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碧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家简神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碧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8683号 原告:重庆市家简神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智云大道1580号5幢4单元5-1-自编号3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XXJQ1H。法定代表人:张小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利,男,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汽博大厦12-25。被告:重庆碧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777号附1号1-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G7792B。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泉,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家简神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碧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家简神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重庆市家简神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先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雨馨-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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