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放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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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533号案件名称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放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放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533号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大道(经典生活小区)。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俊,系该公司法务。被告:孙放鸣,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放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毅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赛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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