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礼英、赵德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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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215号案件名称
向礼英、赵德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向礼英;赵德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215号原告:向礼英,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赵德君,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原告向礼英与被告赵德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向礼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德君支付向礼英工程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德君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向礼英为组长的内粉班受赵德君的雇请负责湘江欢乐城二期13、14、15栋的内粉等劳务项目,劳务完工后,赵德君未按时付清内粉班工人工资。2018年12月7日,赵德君向内粉班组出具书面确认函,约定赵德君尚欠包括向礼英在内的内粉班工程款115000元。此后,向礼英多次找赵德君讨要工程款,赵德君支付了工程款60000元,剩余工程款35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礼英特诉至法院。赵德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长沙市岳麓区,本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向礼英受赵德君雇请负责湘江欢乐城二期13、14、15栋的内粉工程,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赵德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钿钿书 记 员 熊佳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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