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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振川与王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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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753号
  • 案件名称

    许振川与王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许振川;王洪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753号原告:许振川,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洪伟,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第三人:王占武,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许振川与被告王洪伟、第三人王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许振川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振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振川负担。        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朴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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