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振川与王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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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753号案件名称
许振川与王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许振川;王洪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753号原告:许振川,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洪伟,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第三人:王占武,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许振川与被告王洪伟、第三人王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许振川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振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振川负担。 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朴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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