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0101刑初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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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刑初630号案件名称
吴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吴帆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1刑初6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本市普陀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9日约0时50分,被告人吴某驾驶牌号为沪DD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区成都北路、大沽路路口处,被在此处执勤设卡的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吴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吴某进行测试,其不配合测试。后民警将吴某带至医院强制提取血样并送至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显示吴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希望法庭念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袁伟民法官助理 朱 晗书 记 员 朱 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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