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芹、刘志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5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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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58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荣芹、刘志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荣芹;刘志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荣芹,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刘志华,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李荣芹与被执行人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1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荣芹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6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总计36275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44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7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裁定予以冻结(实际控制507.93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扬州市××区××丁西村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本人,据该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不在家,下落不明,在该村无财产。后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的扬州市××区××丁西村镇北组104号的家中,被执行人不在家,据其女婿、女儿反映被执行人已一年多不在家,且与家中无任何联系,目前被执行人与妻子已离异,其女儿向本院提供了离婚证予以证明,且该房产也不是被执行人财产。4、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了申请人李荣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毅,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查明的财产情况无异议,予以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刘江龙审 判 员 田鲁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俊书 记 员 孙国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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