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震、王志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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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执498号案件名称
陈震、王志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震;王志雄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1执498号申请执行人:陈震,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农民,住兰州市。被执行人:王志雄,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陈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志雄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志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志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志雄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温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娜娜书 记 员 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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