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怀明、刘家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70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7055号案件名称
于怀明、刘家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于怀明;刘家富;刘兴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7055号原告:于怀明,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刘家富,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刘兴中,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绍山,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于怀明与刘家富、刘兴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怀明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怀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于怀明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曦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贾志强、郭永胜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689号 下一篇 陈震、王志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4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