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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怀明、刘家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7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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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7055号
  • 案件名称

    于怀明、刘家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于怀明;刘家富;刘兴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7055号原告:于怀明,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刘家富,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刘兴中,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绍山,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于怀明与刘家富、刘兴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怀明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怀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于怀明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曦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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