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少松、李正芬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27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734号案件名称
潘少松、李正芬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潘少松;李正芬;张有飞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4执2734号潘少松、李正芬、张有飞:潘少松与李正芬、张有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潘少松的申请,依据(2020)黔0524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正芬、张有飞应搬离位于织金县文腾街道金中路运管所侧面房屋,腾出房屋交给申请执行人潘少松。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李正芬、张有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张贴腾房公告,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房屋内物品搬出,余下物品视为废弃物,于2021年9月10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潘少松,潘少松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肖书堂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870号 下一篇 贾志强、郭永胜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