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潘少松、李正芬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27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734号
  • 案件名称

    潘少松、李正芬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潘少松;李正芬;张有飞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4执2734号潘少松、李正芬、张有飞:潘少松与李正芬、张有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潘少松的申请,依据(2020)黔0524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正芬、张有飞应搬离位于织金县文腾街道金中路运管所侧面房屋,腾出房屋交给申请执行人潘少松。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李正芬、张有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张贴腾房公告,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房屋内物品搬出,余下物品视为废弃物,于2021年9月10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潘少松,潘少松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