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肖书堂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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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870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肖书堂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肖书堂;韩让霞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87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治军,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肖书堂,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韩让霞,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书堂、韩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和解,且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履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8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景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 睿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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