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速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6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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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6892号案件名称
上海创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速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创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速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6892号原告:上海创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肖爱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羽,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速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蔡珺,职务不详。原告上海创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速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创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创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创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创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茜书记员 吴承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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