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龙;被申请人:阿斯里别克阿西满;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5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537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龙;被申请人:阿斯里别克阿西满;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王龙;被申请人:阿斯里别克阿西满;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537号申请人:王龙,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阿斯里别克阿西满,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龙与被申请人阿斯里别克阿西满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王龙提供被申请人阿斯里别克阿西满所有的手机一部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阿斯里别克阿西满所有的手机一部,期限为九十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682执866号 下一篇 唐山龙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春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2民终6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