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洪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15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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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1539号之一案件名称
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洪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洪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539号之一 原告:曾洪兵,男,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被告: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淑娥。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洪兵与被告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曾洪兵于2021年9月24日以需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洪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洪兵撤回对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曾洪兵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张家荣人民陪审员 寇毛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婉秋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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